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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能否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協議離婚后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后果,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離婚后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書中如何對戶口問題作出約定?
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是離婚案件的難點。離婚后一方的戶口仍在另一方為產權的房子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一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而一方拒不遷出,給另一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
我們建議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梢栽陔x婚協議中這樣約定:
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三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XX無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書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況下,如此約定后,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戶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擔法律風險了。如果去法院起訴,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女方應在離婚后的三十日內將戶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但是,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分居兩年是否不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就自動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離婚的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因此分居兩年并不會自動離婚。也就是說,分居兩年并不自動產生離婚的結果。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則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再去民政部門辦理即可。如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則需要提起訴訟達到離婚的目的。
離婚的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因關于分居的舉證比較困難,一般要雙方共同認可.
●離婚時哪些證據可以有力的認定“第三者”?
實踐當中離婚訴訟由于第三者插足導致分手離婚的情況較多,但是如何在離婚訴訟中,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認定“第三者”卻是在實踐中是否能夠要求過錯方提供賠償的重要依據。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那么哪些證據可以作為認定第三者的證據呢?
一是類如“保證書”、“道歉書”等相關的書面證據,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悔改書等。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處等,因通常有警方介入,則會有有警方的筆錄作為強有力的證據;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單位保存有一些處理材料作為證據;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在此注意采集證據時不能侵犯相對方的隱私權。
●離婚協議約定一方無需支付子女撫養費是否有效?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笨梢�,在離婚后,無論是否與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權利要求父母雙方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該項權利屬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
離婚協議屬于雙方自愿達成的有關離婚相關事項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充分尊重了離婚雙方的意思自治,對離婚協議的內容沒有加以明確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不應在協議中剝奪限制他人的權利,否則應屬侵害了他人權利而造成該部分內容的無效。
所以,即使離婚協議書中夫妻雙方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不需要另一方的支付,未成年子女仍有權利要求支付撫養費。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精神損失費有效嗎?
上海公眾何小姐與前夫協議離婚,前夫在離婚協議書上承諾一年內自愿補償何小姐精神損失費20萬元,但是時隔一年多了,前夫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這筆精神損失費。何小姐問,我與前夫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我是否能要求前夫支付這20萬元?
律師答:何小姐與前夫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那么雙方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則已經生效,對于前夫因有外遇作為婚姻失敗的過錯方,自愿補償何小姐精神損失費,于法不悖,也是符合其前夫當時的真實意思,因此,20萬元的補償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其前夫依法有義務支付這2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簽完離婚協議書后因子女探視權引起糾紛怎么辦?
趙某(男)與謝某(女)2004年6月在重慶市某區民政局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根據離婚協議,婚生子趙XX歸謝某撫養,趙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趙某按月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