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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法:指的是從許多個別事例中獲得一個較具概括性的規則。這種方法主要是從收集到的既有資料,加以抽絲剝繭地分析,最后得以做出一個概括性的結論。
歸納法是從特殊到一般,優點是能體現眾多事物的根本規律,且能體現事物的共性。缺點是容易犯不完全歸納的毛病。
歸納法特點:
(1)歸納是從認識個別的、特殊的事物推出一般的原理和普遍的事物;而演繹則由一般(或普遍)到個別。演繹法和歸納法在認識發展過程方面,方向是正好相反的。
(2)歸納(指不完全歸納)是一種或然性的推理;而演繹則是一種必然性推理,其結論的正確性取決于前提是否正確,以及推理形式是否符合邏輯規則。
(3)歸納的結論超出了前提的范圍,而演繹的結論則沒有超出前提所斷定的范圍。演繹的結論沒有超出前提的范圍,并非說演繹是重復已經知道的東西,若是那樣的話,對科學研究便沒有什么意義了。
演繹法:與歸納法相反,是從既有的普遍性結論或一般性事理,推導出個別性結論的一種方法。由較大范圍,逐步縮小到所需的特定范圍。
演繹法是從一般到特殊,優點是由定義根本規律等出發一步步遞推,邏輯嚴密結論可靠,且能體現事物的特性。缺點是縮小了范圍,使根本規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現。
演繹法的基本形式是三段論式,它包括:
(1)大前提,是已知的一般原理或一般性假設;
(2)小前提,是關于所研究的特殊場合或個別事實的判斷,小前提應與大前提有關;
(3)結論,是從一般已知的原理(或假設)推出的,對于特殊場合或個別事實作出的新判斷。
歸納法和演繹法在應用上并不矛盾,有些問題可采用前者,有些則采用后者。而更多情況,將兩者結合著應用,則能收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