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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禮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禮第十三在線閱讀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不詳 請你點此糾錯或發表評論

    卷三十九 既夕禮第十三

      公赗,玄纁束,馬兩。公,國君也。赗,所以助主人送葬也。兩馬,士制也�!洞呵飩鳌吩唬核尉安茏�,魯季康子使冉求赗之以馬,曰:其可以稱旌繁乎?

    [疏]“公贈”至“馬兩”。
      ○注“公國”至“繁乎”。
      ○釋曰:自此盡“入復位杖”,論國君赗法之事。云“公,國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傳》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苯翊嗽乒�,則國君,非大夫君也。以下云“主人釋杖,迎于廟門外”,與《喪大記》如此迎送者,皆據國君也。云“赗,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兩小《傳》皆云:車馬曰赗,施于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云“赗奠於死生兩施”是也。云“兩馬,士制也”者,謂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則乘駟馬,其大夫以上則常乘駟馬,故鄭駁異義云天子駕駟�!渡袝た低踔a》康王始即位,云諸侯“皆布乘黃朱”;《詩》云“駟騵彭彭”,武王所乘;《魯頌》云“六轡耳耳”,僖公所乘;《小雅》云“駟牡騑騑”,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駕駟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傳》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庇衷疲骸凹究底邮谷接械�,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與有職競焉,是以不得助執紼,使求從輿人�!弊⒃疲骸拜�,眾也�!庇衷疲骸霸唬阂苑手脗鋸浬��!弊⒃疲骸皬�,遠也�?底痈钢耸�,故稱彌甥�!庇衷疲骸坝胁惶笙热酥a馬,使求薦諸夫人之宰,其可以稱旌繁乎!”注云:“稱,舉也。繁馬飾繁纓也�!币�,證公有赗馬助人之事。

    擯者出請,入告。主人釋杖,迎于廟門外,不哭,先入門右,北面,及眾主人袒。尊君命也。眾主人自若西面。

    [疏]“擯者”至“人袒”。
      ○注“尊君”至“西面”。
      ○釋曰:云“尊君命也”者,謂釋杖迎入,是尊君命也。故下文賓赗,擯者出告須,注云“不迎”。則此經皆是尊君命,故鄭無所指屬君命,故鄭解經“不哭”。又前文袒襲皆據主人,此則眾主人亦袒,亦是尊君命。云“眾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賓入門,門東而右,其馀眾主人不迎賓,明自若常位,柩東西面可知也。

    馬入設。設於庭,在重南。

    [疏]“馬入設”。
      ○注“設於庭在重南”。
      ○釋曰:以馬是庭實,故云“設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實法,皆參分庭一在南設之,又重北陳,明器不得設馬,故知在重南也。

    賓奉幣,由馬西當前輅,北面致命。賓,使者。幣,玄纁也。輅,轅縛,所以屬引。由馬西,則亦當前輅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鄉柩與奠。柩車在階閒少前,參分庭之北,輅有前后。

    [疏]“賓奉”至“致命”。
      ○注“賓使”至“前后”。
      ○釋曰:云“賓,使者”,案此使者即士也。知者,《士喪禮》“君使人吊”,注:“使人,士也,禮使人各以其爵�!惫手鞘恳�。云“輅,轅縛,所以屬引”者,謂以木縛於柩車轅上以屬引,於上而挽之,故名轅縛也。云“由馬西,則亦當前輅之西”者,以經直云“當前輅”,不言輅之東西及前后,鄭以義言之,以其馬在重南,當門,柩車在階閒少南,亦當門,賓由馬西北行,當前輅致命,明在輅西可知。云“於是北面致命,得鄉柩與奠”者,以賓當輅西,經云“北面致命”,明當奠柩之南,北面,是得鄉柩與奠也。云“柩車在階閒少前,參分庭之北”者,案下記云“遂匠納車于階閒”,是柩車在階閒也。云少前者,上經祖還車訖,云“婦人降,即位于階閒”,明柩車少南,是少前也。云參分庭之北者,以其中庭陳明器,不得在中庭,故知在參分庭之北,謂參分庭在北分之北,此解賓“致命”之處。云“輅有前后”者,以經云前輅,明有后,以對前,故知輅有前后也。

    主人哭,拜稽顙,成踴。賓奠幣于棧左服,出。棧,謂柩車也。幾士車制無漆飾,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車箱。今文棧作輚。

    [疏]“主人”至“服出”。
      ○注“棧謂”至“作輚”。
      ○釋曰:“主人哭拜”者,仍於門右北面,以賓致命訖,遂哭拜也。云“成踴”者,三者三,凡九踴。云“棧謂柩車也,凡士車制無漆飾”者,此棧車即柩車,以其賓由輅西而致命。云“奠幣於�!闭�,明此棧車、柩車即蜃車,四輪迫地,無漆飾,故言棧也。云“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者,案《聘禮》宰授使者圭時,云“同面”,使者在左,宰在右,而授其右也。此車南鄉,以東為左,尸在車上,以東為右,故授左服,容授尸之右也。

    宰由主人之北,舉幣以東。柩東,主人位。以東,藏之。

    [疏]“宰由”至“以東”。
      ○注“柩東”至“藏之”。
      ○釋曰:云“柩東,主人位”者,解經“由主人之北”,以幣在車東,主人在車東,故宰由主人位北,而鄉左服上取幣,以東藏之於內也。但此時主人仍在門東,北面,此位雖無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幣,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馬以出。此士謂胥徒之長也。有勇力者受馬�!镀付Y》曰“皮馬相閒”可也。

    [疏]“士受馬以出”。
      ○注“此士”至“可也”。
      ○釋曰:云“此士謂胥徒之長也,有勇力者受馬”,不得為屬士,以其受幣者宜尊,受馬者宜卑,故知受馬是胥徒之長,以其受馬,故知有勇力者也。若然,《婚禮》記云:“士受皮�!弊⒃剖恐^中士、下士不為胥徒者。彼主人親受幣,明受皮非胥徒,是正士也。引《聘禮》者,欲見此用皮亦可也。

    主人送于外門外,拜,襲,入復位,杖。

    [疏]“主人”至“位杖”。
      ○釋曰:主人既送賓,還入廟門,車東復位杖也。

    賓赗者將命。賓,卿大夫士也。

    [疏]“賓赗者將命”。
      ○注“賓卿大夫士也”。
      ○釋曰:自此盡“知生者賻”,論賓及兄弟賻奠之事。云“賓,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則此賓是國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將命”者,身不來,遣使者將命告主人。

    擯者出請,入告,出告須。不迎,告曰:“孤某須�!�

    [疏]注“不迎”至“某須”。
      ○釋曰:案《雜記》諸侯使卿吊鄰國諸侯,主人使擯者告賓云:“孤某須矣�!惫室疄榱x。

    馬入設。賓奉幣,擯者先入,賓從,致命如初。初,公使者。主人拜于位,不踴。柩車東位也。既啟之后,與在室同。

    [疏]注“柩車”至“室同”。
      ○釋曰:云“既啟之后,與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時,云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為賓出,故云與在室同。至于有君命,亦出迎也。

    賓奠幣如初,舉幣,受馬如初。擯者出請。賓出在外,請之,為其復有事。

    [疏]注“賓出”至“有事”。
      ○釋曰:云“賓出在外,請之,為其復有事”者,以其賓既行赗訖,出更請之,為其復有事。若無事,賓報事畢,送去也。

    若奠,賓致可以奠也。

    [疏]“若奠”。
      ○注“賓致可以奠也”。
      ○釋曰:謂賓不辭,此釋所致之物,或可堪為元缺一字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賓入。將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馬,又請。士亦謂胥徒之長。又,復也。

    [疏]注“士亦”至“復也”。
      ○釋曰:以其受羊與馬,同是畜類,故知亦胥徒之類。但受羊不須勇力,故鄭不言也。

    若賻,賻之言,補也,助也,貨財曰賻。

    [疏]“若賻”。
      ○注“賻之”至“曰膊”。
      ○釋曰:云“貨財曰賻”者,《公羊傳》文也。

    入告。主人出門左,西面。賓東面將命。主人出者,賻主施於主人。

    [疏]注“主人”至“主人”。
      ○釋曰:鄭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經云“知生者賻”,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榮叔歸含,且赗”�!秱鳌纷I一人兼二事。此賓所以兼事者,彼譏一人獨行,不與介各行,故譏。若《雜記》云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襚、赗,則不譏。則卿大夫士禮,一人行數事可也。

    主人拜,賓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東面舉之,反位。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后位。

    [疏]注“坐委”至“后位”。
      ○釋曰:鄭知“反位,反主人之后位”者,以主人在門東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鄉賓奠幣之處舉幣,明宰位在主人之后,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后也。

    若無器,則捂受之。謂對相授,不委地。

    [疏]“若無”至“受之”。
      ○注“謂對”至“委地”。
      ○釋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門外,若有器盛之,則坐委於地。若無器,則對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選也,對面相逢受也。

    又請,賓告事畢,拜送,入。贈者將命。贈,送。擯者出請,納賓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須。

    [疏]注“如其”至“告須”。
      ○釋曰:謂如上賓赗時,擯者出請,入告,出告須也。

    賓奠幣如初。亦於棧左服。若就器,則坐奠于陳。就猶善也。贈無常,唯玩好所有。陳,明器之陳。

    [疏]“若就”至“于陳”。
      ○注“就猶”至“之陳”。
      ○釋曰:知“贈無�!闭�,案下記云“凡贈幣無�!�,注云:“賓之贈也。玩好曰贈,在所有�!毖浴巴婧谩闭�,謂生時玩好之具,與死者相知,皆可以贈死者,故此經云“若就器則坐奠于陳”者,就器則是玩好之器也。云“陳,明器之陳”者,以其廟中所陳者唯明器,即陳于車之西以外,或言薦,或言設,無言陳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將禮,必請而后拜送。雖知事畢猶請,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將”至“拜送”。
      ○注“雖知”至“人意”。
      ○釋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義取孔子云“無必,無固”之言也。

    兄弟,赗、奠可也。兄弟,有服親者,可且赗且奠,許其厚也。赗奠於死生兩施。

    [疏]“兄弟赗奠可也”。
      ○注“兄弟”至“兩施”。
      ○釋曰:知“兄弟,有服親”者,《喪服傳》云:“凡小功以下為兄弟�!奔妊孕值�,明有服親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無致赗奠之法。云“可且赗且奠,許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許其赗,不許其奠,兄弟許其貳赗兼奠,而上經亦賓而有赗、有奠、有賻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見之。見三禮之中,有則任行其一,故總見之。云“赗奠於死生兩施”者,以下經云“知死者贈,知生者賻”,注云:“各主於所知�!贝粟R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兩施也。

    所知,則赗而不奠。所知,通問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為多,故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
      ○注“所知”至“不奠”。
      ○釋曰:云“所知,通問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問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許赗不許奠也。云“奠,施於死者為多,故不奠”者,但赗與奠皆生死兩施,其奠雖兩施,施於死者為多,知者,以其言奠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為疏不許行之也。

    知死者贈,知坐者賻。各主於所知。

    [疏]“知死”至“為賻”。
      ○注“各主於所知”。
      ○釋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贈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賻是補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書赗於方,若九,若七,若五。方,板也。書赗奠賻贈之人名與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書赗”至“若五”。
      ○注“方版”至“五行”。
      ○釋曰:以賓客所致,有賻、有赗、有贈、有奠,直云“書赗”者,舉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數不同。

    書遣於策。策,簡也。遣猶送也。謂所當藏物茵以下。

    [疏]“書遣於策”。
      ○注“策簡”至“以下”。
      ○釋曰:云“策,簡”者,編連為策,不編為簡,故《春秋左氏傳》云南史氏執簡以往,上書赗云方,此言書遣於策,不同者,《聘禮》記云“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以賓客贈物名字少,故書於方,則盡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贈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書之於策。策書明器之物,應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贈物,故在賓客贈賄與赗之下特書也。

    乃代哭如初。棺柩有時將去,不忍絕聲也。初,謂既小斂時。

    [疏]“乃代哭如初”。
      ○注“棺柩”至“斂時”。
      ○釋曰:案《喪大記》大夫以上官代哭,士無官,以親疏代哭。云“初謂既小斂時”者,案《喪大記》小斂之后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絕聲,士二日小斂,小斂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為燎于門內之右。為哭者為明。

    [疏]“宵為”至“之右”。
      ○注“為哭者為明”。
      ○釋曰:燎,大燭,必於門內之右門東者,奠於柩車西,鬼神尚幽闇,不須明。柩車東有主人,階閒有婦人,故於門右照之,為明而哭也。

    厥明,陳鼎五于門外,如初。鼎五,羊、豕、魚、臘、鮮獸各一鼎也。士禮,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斂奠時。

    [疏]“厥明”至“如初”。
      ○注“鼎五”至“奠時”。
      ○釋曰:自此盡“主人要節而踴”,論葬日之明,陳大遣奠於廟門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魚臘鮮獸各一鼎”者,以下經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魚、臘、鮮獸皆如初,與少牢禮同,故知也。云“士禮,特牲三鼎”者,《特牲饋食禮》陳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與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斂奠時”者,以其上遷祖奠時,云如殯謂如大斂,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斂,在廟門外及東方之饌也。雖如大斂,鼎數仍不同,以其大斂三鼎,此則五鼎。然大小斂時無黍稷,朔月則有黍稷,此葬奠又無黍稷者,大斂前無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鄭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無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殯,自啟至葬,其禮同,故無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數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禮》醮子及《婚禮》盥饋并小斂之奠,與朝禰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禮》同牢,《士喪》大斂朔月遷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魚、臘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則《有司徹》云:“陳三鼎,如初�!币云淅[祭殺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攝之奠用少牢,亦五鼎�!镀付Y》致飧,眾介皆少牢,亦五鼎�!队裨濉分T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與十二者,《聘禮》致飧於賓,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籩豆偶”,以象陰陽,鼎有十與十二者,以其正鼎與陪鼎各別,數則為奇數也。

    其實:羊左胖,反吉祭也。言左胖者,體不殊骨也。

    [疏]“其實羊左胖”。
      ○注“反吉”至“骨也”。
      ○釋曰: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云“左胖”,故云反吉祭也。云“言左胖者,體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則左邊共為一段,故云體不殊骨。雖然,下云“髀不升”,則除髀以下,䏝胳仍升之,則與上肩脅脊別升,則左胖仍為三段矣。而云體不殊骨,據脊脅以上,䏝胳已下,共為一,亦得為體不殊骨也。

    髀不升,周貴肩賤髀。古文髀作脾。

    [疏]“髀不升”。
      ○注“周貴肩賤髀”。
      ○釋曰:云“髀不升”者,則䏝已上去之,取䏝胳已下。云“周貴肩賤髀”者,案《祭統》云:“殷人貴髀,周人貴肩�!惫试器虏簧�。

    腸五,胃五,亦盛之也。

    [疏]“腸五胃五”。
      ○注“亦盛之也”。
      ○釋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腸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離肺。離,扌奎。

    [疏]“離肺”。
      ○注“離扌奎”。
      ○釋曰:此非直升腸胃,又升離肺者,案《少儀》云“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注云:“提猶絕也�?蛛x之,不絕中央少者,使易絕以祭耳�!贝藶槭扯e,亦名舉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無腸胃。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離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后肫、脊、脅而已。無腸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疏]“豕亦”至“腸胃”。
      ○注“如之”至“溷腴”。
      ○釋曰:云“亦如之”,鄭云“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離肺也”者,謂豕與羊同者左胖,雖同,仍與羊異,以其羊則體不殊骨,上下共為二段,此豕之左胖則為四段矣,故別云“豚解”。豚解總有七段,今取左胖仍為四段矣。云“亦前肩、后肫、脊、脅而已”者,鄭欲為四段與羊異也。云“君子不食溷腴”者,《禮記·少儀》文。彼鄭注云:“謂犬豕之屬,食米穀者也。腴有似人穢�!币�,證不取腸胃之義也。

    魚、臘,鮮獸,皆如初。鮮,新殺者,士臘用兔。加鮮獸而無膚者,豕既豚解,略之。

    [疏]“魚臘”至“如初”。
      ○注“鮮新”至“略之”。
      ○釋曰:云“士臘用兔”者,謂此臘是其乾者。云“鮮,新殺”者,二者皆用兔。必知“士臘用兔”者,雖無正文,案《少牢禮》,大夫臘用麋,鄭云:“大夫用麋,士用兔與?”以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此亦云士臘用兔,雖不云與,亦同疑可知。但士臘宜小,故疑用兔也。云“加鮮獸而無膚”者,豕既豚解略之者,以葬奠用少牢,攝盛則當有膚,與少牢同以豕,既豚解四段,喪事略,則無膚者,亦略之而加鮮獸也。

    東方之饌: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脾,讀為雞脾<月此>之脾。脾析,百葉也。蜱,蜯也。今文蠃為蝸。

    [疏]“東方”至“蠃醢”。
      ○注“脾讀”至“為蝸”。
      ○釋曰:陳鼎既訖,又陳東方之饌于主人之南,前輅之東,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禮》鄭注《醢人》云:“細切為誹齏,全物若<月枼>為菹�!庇衷啤褒W菹之稱,菜肉通�!庇纸洸辉戚险�,類皆是齏,則此經云“脾析”者,即齏也。云“脾讀為雞脾肶之脾”者,鄭讀之,欲見此脾雖與脾腎之脾同,正謂百葉名為脾析,故讀音從雞脾肶之脾。時俗有此語,故讀從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葉也�!贝瞬辉婆U�,彼天子禮,容有牛,此用少牢無牛,當是羊百葉,故不云牛也。云“蜱,蜯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禮·醢人》云“螷醢”,注云:“螷,蛤也�!贝俗⒃乞�,蜯也。以蜱、螷是一物,故知蜱蜯即螷蛤也。

    四籩:棗、糗、栗、脯;糗,以豆糗粉餌。

    [疏]“四籩棗糗栗脯”。
      ○注“糗以豆糗粉餌”。
      ○釋曰:云“糗,以豆糗粉餌”者,案《籩人》云:“羞籩之實,糗餌粉餈�!编嵲啤按硕锝苑�,稻米、黍米所為也。合蒸曰餌,餅之曰餈。糗者,搗粉熬大豆為餌,餈之粘著以粉之耳。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餌言糗,謂熬之亦粉之;餈言粉,搗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舉一邊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與粉唯一物分為二,文皆語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籩人》羞有二邊,糗餌及粉餈。此經直言糗,則舉糗以見餌,而無餈,故鄭云糗以豆糗粉餌也。

    醴、酒。此東方之饌,與祖奠同,在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

    [疏]“醴酒”。
      ○注“此東”至“巾之”。
      ○釋曰:鄭知義然者,案下記云:“祝饌祖奠于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弊⒃疲骸凹茸孀D损��!币源搜灾�,祝饌祖奠即是還柩鄉外,乃饌之于主人之南,自還柩車,至此饌葬奠,柩車未動,則此葬奠,東方之饌亦饌于主人之南,當與前同處,故注云“與祖奠同,在主人之南”。但祖奠與大斂奠同二豆二籩,此葬奠四豆四籩,籩豆雖不同,而同處耳。云“北上”者,蓋兩甒在北,次南饌四豆,豆南饌四籩也。

    陳器。明器也。夜斂藏之。

    [疏]“陳器”。
      ○注“明器”至“藏之”。
      ○釋曰:陳饌已訖,又陳明器也。本作夜斂,適似寫誤,云“適斂”者,以其上朝祖之日已陳明器,此復陳之者,由朝祖至夜斂藏之,至此厥明更陳之也。

    滅燎。執燭,俠輅,北面。炤徹與葬奠也。

    [疏]“滅燎至北面”。
      ○注“炤徹與葬奠也”。
      ○釋曰: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為燎于門內之右”,至此滅燎。既滅,二人執燭俠輅北面,一人在輅東,一人在輅西,輅西者炤祖奠,輅東者炤葬奠之饌,故注云“炤徹與葬奠也”。

    賓入者,拜之。明自啟至此,主人無出禮。

    [疏]“賓入者拜之”。
      ○注“明自”至“出禮”。
      ○釋曰:此時有吊葬之賓,主人皆不出迎,但在位拜之。所以不出迎者,既啟之后,既睹尸柩,不可離位以迎賓,唯有君命乃出,故注云“明自啟至此,主人無出禮”也。

    徹者入,丈夫踴。設于西北,婦人踴。猶阼階升時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東,而主人踴,猶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徹,設於柩車西北,亦由序西南。

    [疏]“徹者”至“人踴”。
      ○注“猶阼”至“西南”。
      ○釋曰:云“徹者入”者,謂將設葬奠,先徹祖奠,故云徹者入。入謂祝與執事徹祖奠者,亦既盥乃入,由重東而主人踴,至徹訖,設柩車西北,則婦人踴也。云“猶阼階升”者,謂徹小斂奠者,門外盥訖,入,升自阼階,丈夫踴。今徹者亦門外盥訖,入由重東,主人踴,故云“猶其升”也。云“自重北西面而徹,設於柩車西北,亦猶序西南”者,此徹祖奠設於柩車西北,亦猶小斂、大斂、朔月奠設于序西南也。

    徹者東。由柩車北,東適葬奠之饌。

    [疏]“徹者東”。
      ○注“由柩”至“之饌”。
      ○釋曰:以其徹訖當設葬,奠故徹者由柩車北,東適葬奠之饌,取而設于柩車西也。知由柩車北而東者,以其徹者設于柩車西北而云徹者東,若柩車南不得云徹者東,故知在柩車北,東行也。

    鼎入。舉入陳之也。陳之蓋於重東北,西面北上如初。

    [疏]“鼎入”。
      ○注“舉入”至“如初”。
      ○釋曰:以其徹者既祖,當設葬奠,故五鼎皆入陳也。云“陳之也,蓋於重東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篇小斂奠,舉鼎入阼階前,西面錯。大斂奠云舉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云鼎入皆如初。其遷祖奠云陳鼎皆如殯,則皆在阼階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既疑而知在東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設者皆陳鼎於阼階下西面,如大、小斂,故知也。

    乃奠,豆西上,綪�;e,蠃醢南,北上,綪�;e蠃醢南,辟醴酒也。

    [疏]“乃奠”至“上綪”。
      ○注“籩蠃”至“酒也”。
      ○釋曰:云“籩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饌,則先饌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東葵菹,次南蠃醢,陳設要方,則四籩宜亦設於脾析,已南綪之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為次,而發蠃醢已南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當設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綪,特鮮獸。成猶并也。不綪者,魚在羊東,臘在豕東。古文特為俎。

    [疏]“俎二”至“鮮獸”。
      ○注“成猶”至“為俎”。
      ○釋曰:知俎二以并不綪者,若綪,則宜先設羊於西南,次北設豕,次東設魚,次南設臘。今於西南設羊,次北豕,以魚設于羊東,設臘于魚北,還從南為始,是不綪也。其鮮獸在北,北無偶,故云“特”也,是以鄭云“不綪者魚在羊東,臘在豕東”也。

    醴酒在籩西,北上。統於豆也。

    [疏]“醴酒”至“北上”。
      ○注“統於豆也”。
      ○釋曰:云“統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謂二甒,醴酒繼豆言北上,故云統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節而踴。亦以往來為節。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東。

    [疏]“奠者”至“而踴”。
      ○注“亦以”至“南東”。
      ○釋曰:自上已來,堂下設奠、徹奠皆云“主人要節而踴”,注皆云“往來為節”,此主人要節而踴,亦以往來為節。奠來時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東,此奠饌在輅之東,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車前明器之北,鄉柩車西設之,設訖,由柩車南而來者,禮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還重不言甸人�?怪匮灾�,重既虞將埋之,言其官,使守視之�?�,舉也。出自道,出從門中央也。不由闑東西者,重不反,變於恒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時有死者,鑿木置食其中,樹於道側,由此。

    [疏]“甸人”至“倚之”。
      ○注“還重”至“由此”。
      ○釋曰:自此盡“徹者出踴如初”,論將葬重及車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當倚於門東北壁。云“還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還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將埋之”者,《雜記》文。彼注云:“就所倚處埋之�!钡熳泳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雖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寢,不假重為神主。又士大夫無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闑東西者,重不反,變於恒出入”者,恒出入則闑東闑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眲t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鄭云“今時”以下者,引漢法,證重倚道左之事也。

    薦馬,馬出自道,車各從其馬,駕于門外,西面而俟,南上。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車在前,道、槁序從。

    [疏]“薦馬”至“南上”。
      ○注“南上”至“序從”。
      ○釋曰:云“南上”者,謂於門外之時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國北,在路則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車在前,道槁序從”者,案下記云:“乘車載旃,道車載朝服,槁車載蓑笠�!笔切驈囊�。

    徹者入,踴如初。徹巾,苞牲,取下體。苞者,象既饗而歸賓俎者也。取下體者,脛骨象行,又俎實之終始也。士苞三個,前脛折取臂臑,后脛折取骼,亦得俎釋三個�!峨s記》曰:“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

    [疏]“徹者”至“下體”。
      ○注“苞者”至“為哀”。
      ○釋曰:云“苞者,象既饗而歸賓俎者”也,案《雜記》文而言之。云“取下體者,脛骨象行”者,以父母將行鄉壙,故取前脛后脛,下體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實之終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載牲體亦當與少牢同。案《少牢》載俎云:“肩臂臑䏝骼在兩端�!庇衷啤凹缭谏稀�,以此言之,則肩臂臑在俎上端,為俎實之始,䏝胳在俎下端,為俎實之終。今取此兩端脛骨,包以歸父母,直取脛骨為象行,又兩端為俎實之終始也。云“土包三個”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弊⒃疲骸叭顺假n車馬者,乃得有遣車。遣車之差,大夫五,諸侯七,則天子九。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個,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峨s記》曰:遣車視牢具�!北俗⒃疲骸把攒嚩嗌�,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遣奠,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亦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币源硕�,士無遣車,則所包者不載于車,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個,鄭又云個謂所包遣奠,則士一包之中有三個牲體,故云“前脛折取臂、臑,后脛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車五乘,包五個,則一包之中有五個,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為二十五體。則亦取下體,前脛取臂、臑,后脛取骼,三牲有九體,又就九體折分為二十五個,五包,包各五個。諸侯亦大牢而包七個,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馬牲,牲別有三體,則十二體。就十二體中,細分為八十一個,九包,包各九個。大夫以上,皆不得全體,謂若《少儀》云大牢則以“牛左肩臂臑折九個”之類,亦為不全體也。云“亦得俎釋三個”者,羊俎,上注云“體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則骼別為一段在俎。今前脛折取臂、臑,其肩仍著胖為一段,后脛折取骼,仍有肫一節在俎,則羊俎仍有兩段在俎,豕則左胖,豚解為四段在俎。今前脛折取臂、臑,后脛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則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為俎釋三個。案《特牲》“俎釋三個”,注云:“為改饌於西北隅遺之�!眲t此奠雖不改,為饌西北隅留之,亦為分禱五祀也。引《雜記》者,案彼云:曾子謂或人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于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弊⒃疲骸凹瑞嫐w賓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賓客之,是孝子哀親之去也�!比〈苏�,以證此包牲歸父母,亦是賓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魚臘。非正牲也。

    [疏]“不以魚臘”。
      ○注“非正牲也”。
      ○釋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謂上三牲魚臘。非正牲,故不以魚臘載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行器”。
      ○注“目葬”至“之次”。
      ○釋曰:包牲訖,明器當行鄉壙,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從,如其陳之先后。

    [疏]“茵包器序從”。
      ○注“如其陳之先后”。
      ○釋曰:此直云“序從”者,序從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為首故也。

    車從。次器。

    [疏]“車從”。
      ○注“次器”。
      ○釋曰:上陳明器訖,次列車以從明器,故云“次器”也。

    徹者出,踴如初。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

    [疏]“徹者出踴如初”。
      ○注“於是”至“柩車”。
      ○釋曰:徹者,謂包牲訖,當徹去,所釋者出廟門,分禱五祀者,徹者出時,主人踴。云“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車馬鄉壙者皆出,唯有柩車在廟未出,故云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也。

    主人之史請讀赗,執筭從。柩東,當前束,西面。命毋哭�?拚呦嘀挂�。唯主人、主婦哭。燭在右,南面。史北面請,既而與執筭西面於主人之前讀書釋筭。燭在右,南面,炤書便也。古文筭皆為筴。

    [疏]“主人”至“南面”。
      ○注“史北”至“為筴”。
      ○釋曰:自此盡“滅燭出”,論讀赗、讀遣之事。經直云“史請讀赗”,鄭知“史北面請”者,以其主人於車東,北面,所請者,請於主人,明史北面問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讀之”,對面當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鄉柩也。請訖,乃西面,請時及入時,書在前,筭在后,則史西面之時,筭在史南西面。今燭在史北,近史,炤書為便。若在左,則隔筭,不便也。

    讀書,釋筭則坐。必釋筭者,榮其多。

    [疏]“讀書釋筭則坐”。
      ○注“必釋”至“其多”。
      ○釋曰:讀書者,立讀之,敬也。釋筭者,坐為釋之,便也。云“必釋筭者,榮其多”者,以其所赗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釋筭,顯其數者,榮其多故也。

    卒,命哭,滅燭,書與筭執之以逆出。卒,已。

    [疏]“卒命”至“逆出”。
      ○釋曰:言“逆出”,則入時長在前,出時長在后。燭言滅不言出者,以其燭已滅,不得言燭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東面,命毋哭,主人、主婦皆不哭。讀遣,卒,命哭。滅燭,出。公史,君之典禮書者。遣者,入壙之物。君使史來讀之,成其得禮之正以終也。燭俠輅。

    [疏]“公史”至“燭出”。
      ○注“公史”至“俠輅”。
      ○釋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禮書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禮》大史、小史皆掌禮,則諸侯史亦掌典禮可知。云“成其得禮之正以終”者,以其死葬之以禮,是死者得禮之終事,故以君史讀而成之也。知“燭俠輅”者,上陳設葬奠,云執燭夾輅,北面,故知也。

    商祝執功布以御柩,執披。居柩車之前,若道有低仰傾虧,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使引者執披者知之。士執披八人。今文無以。

    [疏]“商�!敝痢皥膛�。
      ○注“居柩”至“無以”。
      ○釋曰:自此盡“杖乃行”,論柩車在道發行之事。云“執功布”者,謂執大功之布粗者也。云“以御柩執披”者,葬時乘人,故有柩車前引柩者,及在傍執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執披也。云“柩車之前,若道有低仰傾虧,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者,道有低,謂下阪時,道有仰,謂上阪時,傾虧謂道之兩邊,在車左右轍有高下。云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者,道有低則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則揚舉其布,使知上阪。云左右者,謂道傾虧高下,則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傾虧也。若東轍下,則下其布向東,西邊執披者持之;西轍下,則下其布向西,東邊執披者持之。若然,鄭云“使引者執披者知之”者,執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執披八人者,案下記云:“執披者旁四人�!弊⒃疲骸扒昂笞笥腋鞫��!笔鞘繄膛甙巳艘�。

    主人袒,乃行,踴無筭。袒,為行變也。乃行,謂柩車行也。凡從柩者,先后左右如遷于祖之序。

    [疏]“主人”至“無筭”。
      ○注“袒為”至“之序”。
      ○釋曰:云“乃行謂柩車行”者,經云“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謂柩車行。以行處據柩為主,柩車行主人行可知,故舉柩車行也。云“凡從柩者,先后左右如遷于祖之序”者,上遷于祖時,注云:“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币苑H疏為先后,各從其昭穆,男賓在前,女賓在后。此從柩向壙之序,一如遷于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宮,踴,襲。哀次。

    [疏]“出宮踴襲”。
      ○注“哀次”。
      ○釋曰:云“哀次”者,以經云“出宮踴襲”,以出宮有此踴襲。以出宮有此踴者,止為出宮大門外,有賓客次舍之處,父母生時接賓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踴,踴訖,即襲,襲訖而行也。故《檀弓》云:“哀次亦如之�!弊⒃啤按�,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是也。

    至于邦門,公使宰夫贈玄纁束。邦門,城門也。贈,送也。

    [疏]“至于”至“纁束”。
      ○注“邦門”至“送也”。
      ○釋曰:云“邦門”者,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贝税铋T者,國城北門也。贈用玄纁束帛者,即是至壙窆訖,主人贈死者用玄纁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終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聽命。賓由右致命。柩車前輅之左右也。當時止柩車。

    [疏]“主人”至“致命”。
      ○注“柩車”至“柩車”。
      ○釋曰:此謂宰夫將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車前輅之左右。若然,在廟,柩車南鄉,左則在東,此出國北門,柩車鄉北,左則在前輅之西也。賓由右致命,則在柩車之東矣。經直云左右,鄭必知據“前輅左右”者,次柩車在廟門時,賓在柩車右,主人在柩車左,故知此亦當前輅左右也。云“當時止柩車”者,下記云:“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則否�!弊⒃疲骸安桓伊羯��!泵鞔嗽追蛑旅鼤r,柩車止也。

    主人哭,拜稽顙。賓升,實幣于蓋,降。主人拜送,復位,杖,乃行。升柩車之前,實其幣於棺蓋之柳中,若親受之然。復位,反柩車后。

    [疏]“主人”至“乃行”。
      ○注“升柩”至“車后”。
      ○釋曰:賓既致公贈命訖,主人乃哭拜稽顙,賓乃升車,實幣于棺之蓋中,載以之壙。上文在廟所贈之幣,皆奠於左服。此實于蓋中者,彼贈幣生死兩施,故奠左服。此贈專為死者,故實于蓋中,若親授之然。云“復位反柩車后”者,上在廟位,在柩車東,此行道,故在柩車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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