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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鋼《中國古代調解制度及其特點》高三說明文閱讀題及答案
早在幾千年前,中國古人就產生了實現“和諧大同”社會的理想,并為此設計了一整套較為完善的保障體系。其核心莫過于采用一套有效的爭議調處機制,即今天所謂之調解制度。調解,作為一種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在我國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今天能夠看到的關于調解的最早記載是舜主動出面對“歷山之農者侵畔,河濱之漁者爭坻”進行有效調處的故事�?梢�,華夏先民很早就認識到調解對社會和諧的作用。之后在漫長的封建社會,調解制度在我國得到了充分的實踐和發展,幾乎在歷朝歷代都設有專門負責調解的機構或人員。
秦漢時,在鄉一級設“秩、嗇夫和三老”專司調解事務,調處不成再到縣廷起訴。唐代則于基層分設“鄉正、里正和村正”,而且還明確規定調解是將糾紛交府縣處理的前提。到元朝時調解已被廣泛應用于解決民事糾紛。元代還為調解及其他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取了一個特殊的名稱——“告攔”。元朝法律同時規定通過審判官調解達成和解而再次起訴的案件,不允許有司再行受理。這就賦予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以既判力和法律約束力,這是傳統調解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到明清時期,我國古代調解制度發展到了極致。明代將儒家“無訟”觀念付諸社會管理實踐,調解自然繼續充當民事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朱元璋就曾頒布敕令規定:“民間戶婚、田土、斗毆、相爭一切小事,不許輕便告官,務要經本管里甲老人理斷。若不經由者,不問虛實,先將告人杖斷六十,仍發里甲老人量斷。”清代在沿襲明朝做法的同時,還將調處率納入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這從某種程度上導致調解適用范圍被不適當地擴大。據載,清嘉慶十五年至二十五年間,天津寶坻縣自訟案的調解結案率竟高達90%。從上述調解演進的歷史可以看出中國古代調解在一步步制度化的過程中,還逐漸形成了較為明顯的強制性特征。這種強制調解模式體現了統治者以此進行社會治理的重要考慮。中國古代調解也因此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和道德教化功能。
我國古代調解制度特點鮮明。首先體現在中國古代調解的主動介入特性。中國傳統調解實踐大多具有某種主動介入的因素,即調解人出面調和紛爭,并非基于雙方的邀請而是多由調解人主動介入爭議。其次是調解人在某些情況下的非中立性。在中國傳統文化背景下,調解人主持調解時未必一定會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受傳統道德觀念等多種因素影響,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常常會自覺不自覺地站在某一方的立場上看待問題。古代調解人大多都是帶著自己對爭議的看法和既定立場介入爭議的。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自然會以自己的價值觀對調解結果施加影響。為了給調解人保留“面子”,當事人大多會聽從調解人的建議。這些情形都是西方式調解體系中聞所未聞的。
(選自2012年6月14日《光明日報》,有刪改)
4. 下列關于原文內容的表述,不正確的一項是( )
A.我國古代的調解制度發揮著積極的保障功能,是在“和諧大同”傳統社會理想期待下誕生的一種爭議解決機制。
B.被譽為“維護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線”的調解制度源遠流長,在歷史發展的實踐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和相對的完善。
C.元朝對傳統調解制度的發展功不可沒,法律規定由審判官介入的調解,其結果雖有法律約束力,但仍有改判的可能。
D.清朝時期的調解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定程序化更為嚴格,但也使調解的對象不合理地擴大,暴露出一定的弊端。
5.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項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