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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點符號的來歷
古時候寫文章是沒有標點符號的,讀起來很吃力,甚至產生誤解。
漢朝才發明了“句讀”符號。語意完整的一小段為“句”;句中語意未完,語氣可停頓的一段為“讀”(念,相當于現在的逗號)。
宋朝使用“�!�,“,”來表示句讀。
明代才出現了人名號和地名號。這些就是我國最早的標點符號。
1919年國語統一籌圖備會在我國原有標點符號的基礎上,參考各國通用的標點符號,規定了12種符號,由當時教育部頒布全國。
建國后,出版總署進一步總結了標點符號的用法規律,于1951年刊發了《標點符號用法》,同年10月政務院作出了《關于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從此,標點符號才趨于完善,有了統一的用法。
1990年4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修訂頒布了《標點符號用法》,對標點符號及其用法又作了新的規定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