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知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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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是為國際收支統計工作服務的,是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從單一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經濟主體多元化,對外交往不斷擴大,原先建立在行業統計基礎上的國際收支統計制度已不能全面反映整個對外交易的情況,無法涵蓋大量新出現的經濟信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并與國際接軌,必須建立由交易主體進行申報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是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原則,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制定的,增強了數據的國際可比性,大大提高為經濟決策提供基礎數據和動態信息的作用。1995年8月經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令頒布實施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該辦法的實施是我國國際收支統計制度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對推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外向型經濟發展,健全和完善我國宏觀經濟監測體系具有深遠意義。
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體系的框架是怎樣的?
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體系具體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二個層次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個層次為各種業務操作規程及有關通知,業務操作規程包括:《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金融機構對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證券投資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兌業務統計申報操作規程》。其中,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為間接、逐筆申報,即交易主體必須通過相關金融機構逐筆申報其對外交易情況;其它三項統計申報為報告者定期地、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對外交易狀況及對外資產負債和分紅派息情況。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是什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中國居民”的定義是什么?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所有經濟交易以及居民與居民之間、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所有跨境收支經濟交易。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的"中國居民"定義是根據《國際收支手冊》(第5版)"第四章經濟體的居民單位"中的原則以及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的,具體指:
1、在中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2、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一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3、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4、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法規依據: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原則與方式是什么?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采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其中: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
中國境內的證券交易商以及證券登記機構進行自營或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交易的,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和代理客戶的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資產或者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中國境內的交易商以期貨、期權等方式進行自營或代理客戶進行對外交易的,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和代理客戶的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法規依據: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為什么實行交易主體申報原則?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明確提出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和《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又著重強調了這一基本原則。一方面,只有交易主體才最清楚和了解其國際收支交易的性質和相關的背景,并在必要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銀行對客戶國際收支交易性質和相關情況并不掌握第一手資料,它對這些情況的了解只能來源于其客戶,在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中更是這樣。另一方面,銀行代客戶填制申報單既可能影響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的準確性,又不利于廣大交易主體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意識的培養、不利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的長遠發展,同時還混淆了銀行及其客戶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中各自承擔的責任界限,會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核查與處罰的公正性造成傷害,最終妨害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的開展。因此,國際收支申報必須堅持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
為什么采取解付行申報的原則?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和《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明確指出在涉外收入申報工作中必須堅持在解付行申報的原則。之所以提出這條原則,是為了保證涉外收入申報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個共同的標準,從而保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那么,可否采用在結匯行申報的方法進行涉外收入申報的作法呢?我們認為這種作法是不可取的。由于存在外匯收入不結匯的現象,這樣勢必造成有的涉外收入在解付行申報、有的在結匯行申報的狀況,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涉外收入申報點確定標準的不一致。又由于結匯后的涉外收入存在境內人民幣劃轉的問題,這樣勢必會造成跨地區、跨轄區進行涉外收入申報的現象。由此又會產生涉外收入難以在25個工作日(從2001年9月1日起為10個工作日;從2003年1月1日起為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的問題,影響到統計申報的及時性,還會增加涉外收入申報追蹤、催報以及協調的難度,造成“先申報、后解付”規定執行方面的困難。同時涉外收入申報點和入賬銀行的分離,還會增加日后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核查處理的困難。因此,必須堅持在解付行申報的原則。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申報單有幾種?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分為5種: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公單位);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
法規依據: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如何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
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是指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按資金流向可以分為支出申報和收入申報。
涉外收入申報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銀行的涉外收入通知書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各項內容,通過銀行完成相關申報。具體來說,發生涉外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在收到款項之日(以解付行入賬通知書的日期戳記為準)起5個工作日內,到該解付銀行,分別按照《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筆填寫申報單,并將填寫完整、準確的申報單交解付銀行。
通過銀行辦理對外付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提交付款委托書等文件的同時,分別按照《貿易進口核銷單(代申報單)》、《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寫申報單,并將填寫完整、準確的申報單交付款銀行。
填寫申報單時應注意的事項:
1、申報號碼。申報單中的“申報號碼”欄由銀行負責編制。
2、交易編碼與交易附言。申報單中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欄,由申報人根據該筆涉外收入和對外付款的交易性質,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編制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表,對應正確填寫。交易附言是對該筆涉外收支交易性質的簡要描述,應與交易編碼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國別或地區。申報單中有關收/付款人國別是指收/付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而不是指收/付款銀行所在的國家或地區。
4、申報人的簽章。單位申報時,在申報單上,不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除可以蓋單位公章和財務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XX國際收支申報專用章”,在銀行備案后,專用于國際收支申報。個人申報時,可以簽名,也可以蓋人名章。
法規依據: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為什么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的單位實行“先申報、后解付”的辦法?
"先申報、后解付"是外匯局對未按規定進行涉外收入申報的行為進行懲處的一種措施。它對于保證國家及時、準確、完整地搜集國際收支統計信息,保證廣大交易主體及時履行申報義務發揮著巨大作用。1996年以來,全國各地陸續開始執行這一規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有某些銀行對這一規定心存疑慮,以為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沖突。我們說,這種疑慮是沒有根據的。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笨梢�,銀行"兌現"、"不得壓單、壓票"是有條件的,其前提即是遵照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秶H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各種規定作為行政法規,銀行在制定"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時必須遵循。
中國境內保稅區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也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如下:
保稅區內外的中國居民的貨物進出,不需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但需辦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保稅區內的中國居民與境外非中國居民發生的收付款行為,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但不需辦理進出口收付核銷。具體操作如下:
1、如果保稅區內企業向境外支付進口款,銀行應讓其客戶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并在“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上加添“申報號碼”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輸入電腦,向外匯局申報。但該“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只用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不用于進口付匯核銷。
2、如果境內保稅區外的單位向保稅區內的企業支付進口款,銀行應讓客戶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銀行不在此“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上加注“申報號碼”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也不輸入電腦,但銀行應將“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用作進口付匯核銷之用。
3、上述兩類“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分別保存,造冊報送同級外匯局。
4、保稅區內出口收匯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與出口收匯核銷的作法比照上述3條辦理。
法規依據:
《關于保稅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作法》
關于押匯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根據《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第28條的規定:采用押匯等方式辦理涉外收入的,應在境外款項到達經辦銀行時,由經辦銀行通知原收款人辦理申報。在填制涉外收入申報單中有關金額欄項目時,具體如下:
若企業取得押匯款時,獲得的是外匯,則在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時,收入款明細項目應填寫在“現匯金額”項下;超過押匯款部分,如果是結匯的,則應填寫在“結匯金額”項下。
若企業取得押匯款時,獲得的是人民幣,則在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時,收入款明細項目應填寫在“結匯金額”項下;超過押匯款部分,如果是現匯的,則應填寫在“現匯金額”項下。
押匯款填寫在扣費明細項下“國內扣費”中的“還貸款”項下。
法規依據: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關于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收付匯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涉外收支行為,均須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辦理申報。具體操作如下:
如非居民能夠前往銀行辦理涉外收支業務,則應由非居民明確其涉外收支款項的交易性質,銀行根據其申報的交易性質,選擇相應的交易編碼,填制申報單。
如非居民不能前往銀行辦理涉外收支業務,則可由銀行代其進行申報:如果發生涉外收支的賬戶屬非居民個人擁有,涉外收入應填報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交易性質為4000,對外支出應填報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交易性質為3200。如果發生涉外收支的賬戶是非居民公司或機構擁有,涉外收入應填報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交易性質為其它資本的其它項,交易編碼為4360;涉外支出應填報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公單位),交易性質為其它資本的其它項,交易編碼為4350。同時,還應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賬戶收入/支出”。
法規依據: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關于B股保證金項下涉外收支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根據《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有關規定,B股保證金項下涉外收支的具體申報如下:
經營B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券商)收到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B股保證金時,在券商明確告知銀行其款項性質的條件下,銀行可代其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手續,填制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交易性質為“證券發行”,交易編碼為4211;同時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交易保證金”及受益人名稱。
券商應投資者的要求將B股保證金匯出境外時,須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辦理對外付款申報,填制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公單位),交易性質為證券投資項下等“股本支出”,交易編碼為4211,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交易保證金”。該申報單可作為券商向銀行申請此類對外匯款的憑證。
登記結算公司通過境內清算銀行與境外券商進行B股資金清算時,由該境內清算銀行代登記結算公司進行申報,填報相應的申報單,交易編碼為4211,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資金清算”。
法規依據: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對B股等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統計監測有關事項的通知》
在什么情況下需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單位或個人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時,都必須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法規依據: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第2號令)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21號)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95)匯國函字第206號
什么是國際收支交易編碼?
國際收支交易編碼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分類,同時參考國內現行的國民賬戶體系,以及相關經濟部門的統計口徑而編制的,用來區分中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經濟交易性質的統計編碼。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由四位數字組成,是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匯總和查詢的重要條件,為申報單中的必填項。
什么是證券投資統計申報?
證券投資統計申報是指中國境內的證券交易所及其結算公司和中國境外上市公司,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證券投資統計申報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該規程所稱的證券投資系指非居民投資人對我國境內公司發行的境內上市外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以及其派生形式,如在境內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在香港上市的H股、分別在紐約和新加坡上市的N股、ADR和SDR等進行的投資。非居民投資人系指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投資人。
法規依據:
《證券投資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96)匯國發字第14號
什么是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
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是指凡在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都必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填報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表,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報其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表暫分為7種:金融機構存放和拆放業務申報表、金融機構對境外貸款業務申報表、金融機構吸收境外貸款業務申報表、金融機構對境外投資業務申報表(一)、金融機構對境外投資業務申報表(二)、金融機構對境外業務損益申報表和金融機構利潤分配申報表。
法規依據:
《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96)匯國發字第13號
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的監管對象是什么?
由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即交易主體是申報主體;同時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還采用了間接申報的方法,即作為交易主體的申報人通過金融機構向外匯管理局進行逐筆申報。因此,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的監管對象主要是申報主體和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