鍚嶈憲闃呰 | 绐楄竟鐨勫皬璞嗚眴鍦ㄧ嚎闃呰 | 銆婂彶璁般€嬪湪绾块槄璇讳笌缈昏瘧 | 鑰佷汉涓庢捣鍦ㄧ嚎闃呰 | 涓€冩暎鏂囬槄璇婚闆嗕笅杞� | 涓€冭鏂囪瘯鍗蜂笅杞� |
銆婃湞鑺卞鎷俱€嬪湪绾块槄璇� | 娴峰簳涓や竾閲屽湪绾块槄璇� | 銆婇亾寰风粡銆嬪湪绾块槄璇� | 鏈辫嚜娓呮暎鏂囬泦 | 2024涓€冧富棰橀槄璇�41鍒� | 涓€冭鏂囧垎绫绘眹缂栦笅杞� |
五十六 論司法
為司法官者應當記住他們底職權是jusdicere而不是jusdare;是解釋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如不然者,則司法官之權將如羅馬教會所爭為己有的權一樣了。羅馬教會是假解釋《圣經》之名,不惜加以添改,并且把《圣經》中找不出來的法則定為律條,宣之天下;偽造古貌,創立新法的。為法官者應當學問多于機智,尊嚴多于一般的歡心,謹慎超于自信。猶太律說:“移界石者將受詛咒”。把界石挪動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對于田地產業錯判誤斷的時候,才是為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所以所羅門說,“義人在惡人面前敗訟好象濁渾之泉,弄濁之井”。司法官底職權與訴訟者,與辯護士,與屬下的官吏,與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國家都是有關系的。
第一,先說訴訟底兩造或雙方�!妒ソ洝飞险f,“有的人把審判之舉變為苦艾”,確實也有把審判之事變為酸醋的人;因為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之事變苦,而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也。一個作法官的人底主要職責是滅除暴力與詐騙;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張膽地橫行時惡毒較著,而詐騙則于秘密掩飾的時候特別險惡。二者之上可再加上好訟者底案件,這種案件是應該當作阻塞法庭的東西而吐棄之的。為法官者應當為公平的判斷作一種準備,這種準備應當如同上帝對于他底路的準備一樣,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兩造底任何一方,若有強力、暴虐、巧計、結徒、奧援、善辯底情形出現,在那個時候為法官者若能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底判斷得以公平為基礎,那就可見其才德了�!芭け亲颖爻鲅倍鴫赫テ咸阎臋C器若是用力過猛,其所出的酒必是澀的,而且帶著葡萄核底味兒。為法官者必須留神,不可深文周內,故入人罪;因為沒有比法律底苦惱更惡的苦惱也。尤其在刑法事件中,為法官者應當注意,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變為虐民之具。他們也應當注意,不可把《圣經》上所說的那種雨(“他要向他們降下網羅之雨”)帶來;因為刑事法律行之過于嚴厲,即等于在人民身上降下網羅之雨也。所以刑律之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適于當時者,賢明的法官就應當限制其施行:“司法官底職責,不僅限于審察某案底事實,還要審察這種案件底時候及環境……”在有關人命的大案中,為法官者應當在法律底范圍內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
第二,關于辯護士及法律顧問等。耐性及慎重聽訟是司法官底職務之主要的成分之一;而一個嘵嘵多言的法官則不是一件和諧的樂器。一個法官把他在適當時期內可從律師聽來的事情自己首先發見之,或者把見證或辯護士底說話截斷得過早以表示自己之敏察,或者用問題(即使是與案件有關的問題)把以后兩造將要陳述的事實先期勾引出來,這都不足以為能。法官在審理案件之中的職分有四:審擇證據;約束發言毋使過長、重復及泛濫無關;重述、選擇、并對照已發言論;指示批判底準則。凡有超過這些職分者即是過多;而這種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聽訟,不然就是由于記憶力不佳,再不就是由于缺乏沉著公平的注意力。辯護人滔滔善辯多能得法官底歡心,這種情形看起來是很可怪的;為法官者應當效法上帝(上帝底座位是他們坐著的);上帝是抑強暴而扶溫良的。但是法官而有出名的得寵的律師,那是更可怪的,這種情形是一定要引起苞苴關說底嫌疑來的。在辯護士為某一造發言得宜,辦理案件辦得很得當的時候,為法官者對于該辯護士有一種責任,理當有稱揚贊頌的話,尤其是那一邊訟而不利的時候為然,因為如此可以使委托者對于辯護士信用不墜,而且使他那自以為是的意見受些挫折;同此,若逢辯護士有詭辯,重大的疏忽,證據過弱,迫求無度,或強詞奪理的情形,則為法官者對于公眾也有一種責任,理當給那個辯護士一種合禮的斥責。為辯護士者也不可與法官舌劍唇槍,或者激動自己在法官宣判之后重提這件訴訟;但是,在另一方面,為法官者也不可遷就辯護士,或給他所代理的那一造一種口實,說他底辯論或證據未得上達。
第三,我們談到吏役。律法所在之處乃是一種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底坐席,就連那立足的臺,聽證的圍欄都應當全無丑事貪污底嫌疑才好。因為,的確(如《圣經》上說的)“從荊棘之中是采不來葡萄來的”;從那些貪饞的吏役底荊棘叢中公道也是不能結出美果來的。法庭底吏役是易受四種惡勢力底影響的。第一是包攬訴訟,挑撥是非,使法底有充塞之患而國家受貧乏之累的人。第二種人是那些把法院卷入職權之爭的人們。他們并非是“法院底朋友”而是“法院底寄生蟲”,因為他們把一個法院鼓動得茫然自大,超越限度,而所為者卻是自己底小利與益處也。第三種惡勢力就是可以叫做“法院底左手”的那些人,即是那些狡黠而多謀,能阻撓法院底正當程序,并把公理引入邪徑與迷陣之中的人們。第四種就是那些收攬并敲詐費用的人們;普通把法院比做矮樹叢,一只羊在暴風雨中逃向其中以求安全的時候,總是免不了損失一部分羊毛的。有了上述的這一種人,就足以證明這個譬喻之不誣了。在另一方面,一位多年的老吏,熟悉律例,作事審慎,通曉法院之事務者乃是法院底一個極好的助手,并且常常會給法官本人指引一條道路的。
第四,談到關于主上與政府底方面。為法官者務要記住羅馬底十二銅標底結語;“人民底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并且要明白法律若不以達到上述的這句話為目的,則不過是一種苛求的東西,是未受靈感的讖語。因此,為人君者和執政者若常與司法官商議而司法者常與人君和執政者商議,則是一國之幸:前者就在法律于國家底政務有礙的時候;后者就在國家底政務于法律有礙的時候。因為往往因之興訟的事件也許是你你我我底私人事件,而這種事件底原理和影響則要涉及國是。所謂國是者,不僅是有關王權的事,并且包括任何引起大變革或造成危險的先例者:或者是顯然有關任何大部分的人民的。再者,誰也不可糊里糊涂地相信公平的法律與真實的政策之間有任何的對立性;因為這兩個好象精神與筋肉,是共同動作的。司法官們也應當記住,所羅門底王座是兩邊由獅子們支持著的:他們可以作獅子,但是也要做王座的獅子;就是要小心在意不可阻撓或違反王權底任何一點。為法官者也不可不知道他們自己底正當權利而以為他們底職務并不包括這主要的一項,就是賢明地行法施法。因為他們也許記得圣徒保羅關于比他們底律法更高的一種律法的話:“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上一篇:五十五 論榮華與名譽 下一篇:五十七 論怒氣 返回目錄:培根隨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