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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協議中怎樣處理財產問題

    離婚協議中怎樣處理財產問題

    本文包括以下內容:(未加鏈接,請依次查看)

    ●離婚協議書中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履行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出租婚前房屋所得的租金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后前妻起訴前夫婚內的贈與行為無效

    ●離婚協議中未處理財產應當如何處理?

    ●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如何防止對方隱匿財產?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人償還對外債務的條款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中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履行

    協議離婚是夫妻之間友好的分手的一種方式,是社會文明的進步。通過離婚訴訟耗費的時間和財力相對較大。因此協議離婚應是離婚的首選方式。只有無法達成協議時,不得已才訴至法院。

    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后簽名表示認可。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钡绻环讲宦男须x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即使另一方的權益受到損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還必須依法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生效后,才能按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都會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并且依據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條款雙方應當全面履行。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喬某和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趙某購買鋼材,欠下貨款4800元,2004年4月11日由喬某于給原告趙某寫下金額為4800元的欠條一張。 2004年8月6日,喬某和李某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所有債務都有喬某償還。離婚后,被告李某于2004年8月13日又向原告趙某購買鋼材,以喬玉的名義給原告趙某寫下金額為1428元的欠條一張。被告喬某給原告趙某還書寫了金額為1000元的欠條一張,上面未注明書寫日期。上述欠款經原告趙某多次催要,喬某和李某未予給付,為此,原告趙某于2006年3月將喬某和李某訴上法庭,請求二人償還欠款及利息。

    無棣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痘橐龇ā方忉專ǘ┑�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痘橐龇ā方忉專ǘ┑�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據此,依法判決,二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原告的4800貨款,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被告李某在離婚后所欠原告的1428元貨款,為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付;被告喬某書寫的金額為1000元的欠條,因欠條上未注明書寫日期,原告又無證據證實該筆欠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應推定為該筆欠款為被告喬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付。

    ●出租婚前房屋所得的租金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痹诖嘶A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據此可知,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是歸他一方所有還是你們夫妻共有,需要看該租金是否屬于“投資取得的收益”,更確切地說,就是看出租算不算投資。出租,是一種經營活動,而且是以獲得收益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因此,房屋出租是一種投資行為,所以租金所得都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獲得應有的那部分收益。

    ●離婚后前妻起訴前夫婚內的贈與行為無效

    前夫在婚后出資120萬余元購買了一套市中心的房子贈與父親。前妻與其離婚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丈夫擅自向人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財產權。后法院判決前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父親的行為無效,返還前妻60萬余元。

    夫妻雙方在2006年5月離婚。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前夫出資120萬元,外加父親的30萬元,購買了西城區一套住房登記在其父的名下。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沒有處理這處房產。前妻曾起訴要求確認這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前夫卻聲稱房子是其父的,他當時支付的120萬余元是贈與父親的。前妻認為,前夫瞞著她,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其父購買房屋,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因此將前夫及其父親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他們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并將120萬余元共同財產中的一半60萬余元返還給她。

    前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父親的行為,侵犯了前妻的財產所有權。因此判決前夫與其父之間的120萬余元贈與合同部分無效,返還李女士60萬余元。

    ●離婚協議中未處理財產應當如何處理?

    某女士與某男士,雙方協議離婚,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如下: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分得某物業以及人民幣XXXX元,雙方無其也債權債務關系。然而對夫妻共同擁有的另外的幾處房產,未列明,也未進行處理。雙方辦理好離婚手續后,男方認為還存在著未分割財產,要求依法分割,女方認為已經完全分割完畢,沒有列明的財產就為她所分得財產,雙方起爭議。

    此爭議的焦點以及法律規定:

    對于離婚協議中未分割的財產,是應該依法認定為一方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僅于對隱匿或轉移等情形下的,未知一方有權要求進行分割。對于在離婚時就已經明確知道的,在離婚協議中未列明的財產,在離婚手續理完成后,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婚姻法》以及解釋中并沒有十分明確。但是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財產分割條款或協議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決。男方的要求合理合法。

    ●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如何防止對方隱匿財產?

    離婚過程當中,很多人為了想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更多的財產,或者保留更多的財產,通常絞盡腦汁隱匿、轉移,甚至變賣相關財產以期達到將財產轉化為個人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我們究竟該如何發現對方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婚姻期間屬于自己的正當合法的財產呢?

    首先應當了解,隱匿財產的幾種形式:

    1、隱瞞對方,私自擁有不動產。比如說,單位的獎金等諸如飛基本工資類的福利,或者開立公司的其他賬戶收入。很多人喜歡建立小金庫小金庫其實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另外一方對此并不知情,以至于隱瞞方可將此視為個人的財產在離婚時不加以分割。

    2、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以自己為產權人的房屋并將其過戶至他人名下,賣房購得的房屋入自己的私人隱秘賬戶。

    3、以他人的名義購置房產或者購買股票、基金等投資類金融產品。

    針對以上三種隱匿財產的方式,我們認為,對于以他人名義購買的房屋,大多會是以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的名義,在離婚訴訟之前,應盡量的查找到相關證據證明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已經轉賣的房屋,同樣在追查到確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房屋所得價款。對于隱匿的財產,應該留心對方在短時間內是否存在支出或者收入的大幅增加或者減少,并注意流向。

    對于處在離婚邊緣的夫妻,既然婚姻無法繼續維系,那么,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任何一方尤其是女性而言,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人償還對外債務的條款有效嗎?

    夫妻婚期關系期間對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債務,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此雙方都有償還的義務,應當共同償還。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協商確定對外的債務由一方來償還,這個約定并不違背法律的規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因為是由雙方的其中一方還債,這種償還主體的確定,只有在“對內”時——即在夫妻雙方之間有效,“對外”——即對于債權人而言是無效的。所以,雙方不能以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由一方償還,來對抗債權人對另一方主張的還款要求。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將夫妻共同債務轉嫁給一方,此協議對債權人的債務保護是非常不利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據此可知,雖然離婚時雙方約定了共同債務由一人償還,但另一方仍然負有向債權人償還借款的法定義務。但是,當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不負有償還義務的一方償還此款后,可以離婚協議為據再向負有償還義務的一方進行追償。

    離婚協議書范文及寫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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