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學校學生考勤、請假制度
一、學生上課、自習、實驗、實習、公益勞動、活動和參加會議等都要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必須請假,并有請假條,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不參加者,以曠課論處。
二、學生請病假必須有學校醫務室或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
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如直系親屬病重、病危、病故)需要請假時,應由本人寫請假條,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所有事假須提前申請、審批。
病事假的審批權限規定如下:
一天以內由輔導員簽署意見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事假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輔導員簽署意見后報系部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事假由學生處審批;一周以上報主管院長審批.
四、學生必須按準假日期按時返校,返校后按規定逐級銷假。凡未銷假者,按曠課論處。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的(包括開學后不能按時返校的),必須事先信函或電報請假。返校時,事假需要鄉或街道辦事處以上單位的證明,病假需要縣以上醫院證明,按請假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課論處。
五、請病假時間累計超過本學期的三分之一者,應令其休學。
六、批假后,將請假條交各班輔導員,同時填入考勤表。
七、學生考勤在各系及輔導員領導下進行,各班紀保委員負責登記本班出勤情況,填寫考勤周報表,并作為德智體綜合測評的主要依據之一。班級考勤不認真填寫或弄虛作假的,應給予批評教育乃至處分,同時加倍扣除班級考評的總積分。
八、任何學生干部原則上不能批假,任何人不得冒充輔導員或其他領導批假,不能在已批的假條上更改請假期限或增加請假人數,違者除按曠課處理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行政處分。
九、學生在最后一期外出畢業實習,須按以下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論處,不予畢業。
1.學生本人寫出外出實習申請,家長簽署意見,并附上家長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
2.必須出具實習單位證明,加蓋單位公章并附留單位聯系電話、地址等;
3.持以上兩份證明和申請,先到輔導員和系部簽署意見,后到學生處審核,再到招生就業辦、教務處辦理有關手續,最后將審批復印件交輔導員、系部備案;
4.未交清學費者,不能辦理外出實習申請手續;
5.必須按規定、按期返校參加畢業考試及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十、學生周末、節假日外出或回家請假手續,按學�!秾W生雙休日管理暫行規定》制度執行。
學生請假制度二
一、為了對學生家長、學生本人負責,加強我校學生管理,規范請假制度,經校部研究決定,特制定我校學生請假制度,請全校學生認真遵照執行。
二、學生請假實行報批制
學生確有必要請假,須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簽署意見后,依照學生請假批準權限,獲取批準后方可離校。
學生請假一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批準。
請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經班主任簽署意見,由校政治輔導員批準。
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校輔導員同意后,由校黨總支副書記審批,再報學校學生處備案。
請假七天以上的,由班主任簽署意見,校黨總支副書記同意后,報學工部審批,并呈報主管校領導。
三、學生因病請假手續
學生因病請假,應持醫療證明逐級辦理請假手續,如遇緊急情況,可先進行治療后補辦請假手續。經批準后,申請人或委托他人將請假條第一聯送校學生工作辦公室,第二聯送所在班備查,第三聯由請假人自存。請假人假期結束,應及時到批準人處銷假,并要求經辦人簽字。如假期結束因特殊原因需要辦理續假手續,應重新填寫請假條。
四、凡未按程序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離校,或請假逾期不返校者,將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之規定和以下條款處理。
擅自外出一天以內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扣本學期德育學分2分。
擅自外出二天者,依照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警告處分,并扣本學期德育學分5分。
擅自外出三至四天者,依照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扣本學期德育學分7分。
擅自外出五至七天者,依照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記過處分,并扣本學期德育學分10分。
擅自外出八至十天者,依照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扣本學期德育學分15分。
擅自外出十天以上者,依照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